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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吊装安全关于设备吊装搬运险(保险)
发布于:2013/11/1 19:51:14   文字:【】【】【

保险关于设备吊装搬运险

概述:设备的吊装、搬运、装卸、就位、是一种特殊作业,其他工种基本上是先有图纸,然后依图作业,而起重作业除了编制方案措施的项目外,大多数是没有施工图纸的,这一点正是和其它工种作业相比最大的区别。同一种重物的吊装施工,也会因人、因时、因地、因机具的情况,使施工条件变化,使施工方法而变化,因此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客户的财产保障,除了定期灌输安全意识,每天的工作例会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外,公司为每一位员工购买意外险。对于客户的财产保全,降低公司的风险,最好的风险转移,就是对被吊装物体购买一份全额的吊装搬运意外险。

 

一、        保险的选择:根据行业的需求,我司通常是购买运输险内的附加险种:吊装搬运险(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名称可能存在差异)。

二、    保险费率:通常为设备价值的0.05%---0.08%之间,(费率的高低在于投保金额的大小及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免赔率则为百分比,与费率挂钩。

三、    保险的责任与免除:(以下摘录保险公司的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
  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或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处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费责任或拒绝赔偿一切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四、保险购买方式:
       我司自成立以来,为了保全客户财产保全,与太平保险广州分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客户需求,由客户自行购买或由我司代为购买均可,费率均按照保险公司提供之保险发票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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